(中国时事新闻网辽宁新闻副主任张添强)

事由:小杰去年5月底在大连市金州区一家海参养殖企业找到一份工作,与海参圈负责人口头约定,月工资6000元,负责养殖海参、投放饵料、巡圈等杂活。单位没有与小杰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保。小杰想,远离城市从事海参养殖,没有什么风险,就没有当回事,但令小杰没想到的是,还不到三周便出事了。

事发当天下午,小杰和代班班长一起驾驶一辆翻斗车从事作业时,因海参圈土质松软,翻斗车侧翻,导致小杰受伤,全身多处骨折。代班班长连忙驾车将小杰送到医院抢救,并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小杰手术苏醒后,发现只有他一个人躺在病床上,再联系工友电话关机,平时的微信工作群也将他“踢”出来了,无奈之下便跟母亲打电话,母亲匆匆赶到医院照顾他。

小杰出院后,跟他的代班班长打电话,班长说,自己也是打工的,让小杰找老板。小杰想找老板,但不知道联系方式,无奈之下,小杰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海参养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给予自己三周工资4800元,小杰想认定劳动关系后办理工伤,再要求单位给予相应补偿。

由于小杰不懂法,唯一的单位工作群也被踢出来了,自己驾驶的翻斗车因为是厂内车没有车牌,由于小杰在劳动仲裁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2023年10月13日,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大金劳人仲裁字(2023)第 26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小杰的仲裁请求,小杰陷入困境。

小杰的母亲从报纸上关注到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经常为农民工维权,便委托王金海律师代理小杰到金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小杰与某海参养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给付小杰三周的工资4800元。

王金海律师着手进行调查取证。尽管小杰被单位踢出工作群,但历史聊天记录还有保存,如2023 年 7 月 14 日,某海参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群内发布:“7 到 14 号圈今晚每个圈 15 斤料” 带班班长回复:“收到”。王金海律师便跟小杰的带班班长打电话并录音,带班班长在通话中认可单位工作群中的聊天内容,同时再三强调,自己也是一个打工的,小杰发生事故后,是他把小杰送到医院的,还垫付的1万元医疗费。对于小杰在海参圈打工三周、月工资6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最后,王金海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联系到该海参圈负责人王某,多次调解,王某同意给付小杰工伤待遇人民币15万元,表示先给5万元,开庭前再给10万元,小杰撤回起诉。但直到开庭前一天,承诺给的10万元仍未到账。金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某海参养殖公司,该公司无法定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决定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小杰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的某海参养殖公司微信工作群的聊天记录、与带班班长王某的录音记录以及与某海参养殖公司负责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等证据,尤其是某海参养殖公司在调解过程中已经支付的5万元工伤赔偿金,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小杰在被告某养殖公司工作,并受该养殖公司管理的事实。被告某养殖公司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原告小杰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被告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的工作受被告工作人员安排与管理,工作内容属于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原告小杰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杰主张自2023年5 月29日至2023 年6 月21 日与被告某海参养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某海参养殖公司给付小杰三周工资 4800 元。

判决生效后,小杰可持此判决书到金普新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后,再向某海参养殖公司主张工伤待遇。

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从事网箱养殖、海参养殖的企业,一般没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员流动性大,管理松散,容易发生工伤事故,故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交纳社保,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这不仅是对员工的保护,更是对企业的保护。【未经作者授权,转载与搬运文字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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