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欠租,确实违约,但是,出租方要求既要交齐欠付的租金,同时还要没收保证金,这合理吗?

难道不能用房租押金抵扣租金吗?

此类问题被咨询的频率较高,专门对上述问题回应一下:

分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合同约定,承租方违约,保证金即全额没收,且保证金不能用于抵扣任何租金、物业费、管理费等。

如果合同有此类约定,司法判例中,在查清承租方确实违约的前提下,一般均支持保证金全额没收。

第二种,合同约定,承租方欠付租金,出租方有权用保证金抵扣租金,或相关欠付的费用,但并未有关于违约就全额没收的约定,此种情形下,承租方可以主张保证金抵扣租金,只需缴纳剩余租金部分。

第三种,租赁合同虽然有约定,承租方违约,保证金没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直接用保证金进行欠付租金及物业费的抵扣。参考案例:(2024)粤0606民初14193号

值得一提: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虽然法院在承租方违约的情形下,同意全额没收保证金,但是对于出租方主张的承租方欠付的房屋占用费计算标准,做了酌情下调,理由是,出租方所没收的保证金已足额覆盖其损失,基于公平、正义以及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角度,对承租方欠付的占用费计算标准予以酌情下调。参考案例:(2024)粤0607民初3206号

还有一种更特殊的情况,也是最近一个当事人咨询的问题:

这个当事人欠付了租金,与出租方也协商一致解除了租赁合同,并且专项签署了一份文件,在这份文件中;

第一、双方确认租赁合同解除;

第二、承租方确认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实际欠付的租金总额;

第三、也是最不应该签署的内容,承租方同意出租方全额没收其缴纳保证金58万元!

这就一点办法都没有了!笔者也询问了当事人,为什么一定要加最后一条关于同意没收保证金的条款,结果被告知说,如果不签署这条款,出租方不让承租方把房间内的东西搬走,不给放行条。

无语!

上述情形下,承租方不但要补齐租金,还要在此基础上被全额没收58万元保证金,太冤了!

在此,再次提醒各位承租方,但凡签署租赁合同时,条款可以协商,一定要注意如下事项:

1、可以缴纳保证金,但是保证金的作用仅限于对于欠付款项的抵扣,抵扣后的余额要予以返还;

2、如果确实无法协商条款,在出现违约,又被没收保证金时,一定要主张基于公平、正义以及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对保证金全额没收予以抗辩,争取进行部分保证金的返还;

3、一定要注意,在与出租方签署的专项对账文件时,可以确认欠付费用总额,但是不能同意关于保证金的全额没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