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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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流程,包括结算的时间、方式、条件等。这些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当事人可以不经合同约定结算流程直接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吗?

最高院在《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中明确:

合同已对工程款结算流程作出具体规定,若当事人未遵循合同约定的结算流程,而直接请求司法鉴定,并主张依据司法鉴定结果确定工程款项,人民法院将不予认可。

最高院认为,

依照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但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因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故龙安建筑公司与龙凤城投公司可以参照总承包合同有关工程款结算的约定进行结算。

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64条是有关竣工结算的约定,其步骤为:

首先,承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后,在黑龙江省计价办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

其次,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不确认也不提异议的,视为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如果承包人在该期限内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报告,应当再次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

最后,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递交的报告和资料后14天内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的,发包人应当在7天内予以认可并在竣工结算报告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生效,发包人按照规定支付结算价款。

从合同履行情况看,龙安建筑公司已提交了案涉竣工结算报告,府正咨询公司也出具了核实意见。依照约定,龙安建筑公司应当进一步补充资料或者修改结算文件,但其并未开展后续的相关工作,导致结算工作难以如约进行。

在此情况下,其径行请求龙凤城投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判决驳回其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总承包合同还约定,若经复核有误的,无误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直接提请仲裁或诉讼。

而本案中,龙安建筑公司未经复核程序,在尚未确定案涉工程无误、有误部分的情况下,直接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亦有违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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