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普遍

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

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

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

最终只留下转账凭证

如果仅有转账凭证

没有借条

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今天,就通过一起案例

了解一下法官如何审理此类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系大学同学关系,2023年6月赵某以父亲生病为由向王某借款2000元,但碍于情面,并未出具借条,只留存有通过支付宝转账的转账记录,后赵某拒不偿还借款,且抗辩王某转账金额为自愿给予。王某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华龙区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所借款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判决

华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支付宝转账凭证证明了确认转账收款方是赵某本人,且双方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赵某拒不还钱。在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故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偿还王某本金两千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事人在确立借贷关系时,既要保存好相应的银行转款凭证,也要尽量以书面合同或者借条的形式确立双方的借贷合意,只有同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该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期数丨2285

供稿丨中原法庭 朱博成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