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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天水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不断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案件,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震慑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予以公布,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告诫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案例一

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谷县某建筑材料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7月4日,根据举报线索,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项目部检查时,发现了12卷名称为“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经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进一步核查,上述产品供货方为甘谷县某建筑材料销售中心,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甘谷县某建筑材料销售中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8189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秦安县某产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6月19日,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秦安县某产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冷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4台厂内机动车辆(叉车)无定期(含首次)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秦州区某豆腐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案

2024年6月28日,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秦州区某豆腐坊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散装食品,并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材20袋,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水某药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5月30日,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水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销售的一盒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现场不能提供执业药师签字的纸质或电子处方,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6月14日,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时,发现其在6月8日至6月14日期间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水市麦积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发现,天水市麦积区某车行销售的标识为“飞鸽牌”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2022)。2024年5月31日,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行进行了检查,经查证,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3辆,一辆用于检验,其余均未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辆、没收违法所得701元,并处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水县某干鲜批发部使用未经检定的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21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指导组在清水县开展执法指导时,发现清水县某干鲜批发部使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为未经检定的不合格计量器具,无强制检定合格标志,遂将此线索移送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及第十六条之规定,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8801.3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发现,甘肃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的MFZ/ABC1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第一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不符合《手提式灭火器第一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2005)。2024年5月8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证,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灭火器30具,货值金额900元,违法所得1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涉案产品12具、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19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6月11日,根据举报线索,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天水市某公寓楼项目中安装了200樘“Mexin美心”钢制隔热防火门,经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鉴于本案货值金额为396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来源:天水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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