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继承人放弃继承, 是否还要承担相应义务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王得源

方某出于生产经营等需要,曾向A公司借款125万元,A公司按约向方某发放了上述借款。借款期间,方某按约支付利息和服务费,但借款到期后,其未能清偿借款本息,便意外身亡,户口也被注销。

欠款人已不幸去世,欠款应该向谁讨要?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方某的父母、配偶及儿子为其法定继承人,理应继承其全部财产,但法院查明方某的父母、配偶及儿子曾共同向其他法院提交《承诺书》一份,均承诺放弃对方某遗产的继承。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可方某与A公司的债务纠纷却并未解决。于是,A公司向吴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的父母、配偶及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方某已经死亡,我们没有拿他一分钱财产,他欠的债务便和我们无关啊。”“即使你们放弃了权利,但仍有义务要承担,否则我们公司的债务又该谁来接管呢?”法庭上,方某的亲属与A公司的负责人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承办法官施伟与原告被告逐一面对面沟通,释法析理。经过法官的解释,方某的家人知晓了在放弃继承后,虽依法对方某生前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未举证证明已将方某名下的遗产移交相应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故方某的父母、配偶及儿子作为方某的遗产管理人应当在管理方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上述债务的义务。

施伟提醒说,日常生活中,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就不幸离世时有发生,如果被继承人资不抵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也并不鲜见,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人的遗产,作为遗产管理人,仍应当履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义务,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遗产管理人切实履行义务,才能保障债权人权益、交易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王春 王得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