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赵明 通讯员 陈慧丽

随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增多,彩礼返还等相关问题已经成为此类纠纷的核心点,近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原告杨某与被告侯某开始交往,并于5月举行了婚礼仪式,原告杨某支付被告侯某彩礼、购买三金款项以及购车款共计28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万余元。原告杨某认可被告张某已返还其5万元。同时,在双方交往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一共向被告侯某转款8万余元,而被告侯某共向原告杨某转款7万余元,被告侯某认可原告杨某给其所转3000元以上款项用于购买家具、共同生活花费。后期,因原告与被告因办理结婚登记等事宜发生矛盾,原告将侯某及其父母作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返还彩礼及与结婚相关联的其他转账款。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侯某在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过程中,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未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现原告杨某基于双方婚约关系解除,请求被告侯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因婚约财产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就婚约财产返还问题应当结合当事人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以及解除婚约的原因、过错等因素予以考虑。

经查,双方交往期间,原告杨某支付被告侯某1彩礼18万元(含三金),购车款10万元,以上共计28万元。关于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及共同生活的时间在庭审中双方陈述不一,综合双方交往、举行仪式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及其他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侯某退还原告杨某总彩礼款的40%为宜,即11万余元,扣除被告张某已经退还的5万元,被告侯某仍需退还原告杨某彩礼款6万余元。关于双方在交往和举行结婚仪式后的转账从金额上看基本持平,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双方应互不返还。

法官释法

“彩礼”其初衷是为婚宴添彩头的礼仪,但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高额彩礼并不是家庭幸福的保障,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对何谓“共同生活”,很难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于返还的具体数额,法院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是否举行结婚仪式、是否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编审:孟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