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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这三个案件案情都差不多,都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标的最少的只有1200元,我们合议庭考虑放到一天开庭。”

“标的虽然只有几千块钱,但牵扯到农村建房肯定与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我们一定要重视这些案件的处理。既然有三个案子,也别让老百姓往我们这里跑了,我们下去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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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来到永昌县焦家庄镇某村,巡回审理了三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4月,王某在村委会主持下与该村村民签订房屋建设施工协议,约定由王某为村民修建住房。住房完工后,村民发现房屋存在地面开裂、墙体开缝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拒绝向王某支付剩余建房款。王某对房屋进行维修后认为已经尽到维修义务,诉至法院要求村民支付剩余建房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在扣除5%的保修金后由村民向王某支付剩余建房款。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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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案件后,负责审理该三起案件的合议庭法官向庭长进行了汇报,大家一致认为要处理好这些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小案件”,最重要的是到现场去看一看,看看这些住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有没有被实际解决,这个关键事实确定后双方的纠纷也就能迎刃而解。经过现场勘查,王某认可其中两户村民的住房确实还存在质量问题,同意在剩余建房款中对相应的维修费用进行扣减,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应你所需,如我在诉。

从“坐堂审案”到“上门办案”,

法官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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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在2024年11月1日这一天,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全体干警“兵分两路”,另一路奔赴永昌县水源镇某村就一起村民之间因琐事引起的健康权纠纷进行第五次调解。此次调解,法院邀请了司法所、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一起给双方做工作,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解,之前一见面就互相指责甚至多次报警的当事人渐渐放下了隔阂,认识到了打架的发生双方都存在过错。当代表双方握手言和的“同意以上调解协议”被按上鲜红的指印,这桩积怨颇深的邻里纠纷被妥善化解。

供稿:金昌中院民一庭 吴雅洁 编辑:金昌中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