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公证机构违反管辖规定出具的公证书是否能够导致不予执行?

「法律解答」

不能。

公证机构仅违反管辖规定本身并不损害公证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反管辖规定,涉嫌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而因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本身载明了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体现了债务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自治,其不属于《公证执行规定》第12条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以此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恐难以支持。

倘若公证内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譬如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情况,那么这些约定是无效的。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依法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执行管辖为法定管辖,当事人无权自行约定执行法院,本案中被执行人朱×、恒坤×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米东区,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也不在米东区,故本案米东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双方有关执行法院管辖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的约定。本案申诉人朱×的住所地及本案主要的涉案财产均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应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受理执行。故米东区法院认为申诉人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而裁定对其管辖权异议不作审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乌鲁木齐中院认为借款合同中约定争议由米东区法院管辖。

参考案例:(2017)新执监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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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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