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案例是一起历经8年3次审理的工伤认定案,当事人李某因工伤导致四肢瘫痪、一级伤残,但因相关部门适用法律不一致,导致判决结果多次反复。李某不服判决,多次进行诉讼和信访,争议持续多年。最终在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成功,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该案,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案例回顾
李某原本是湖北省武汉市某区某橱柜经营部的设计师。2014年7月5日,李某像往常一样去单位工作。下班后,老板指派李某外出给客户送货,但在晚上结束工作开车回家时,李某在路上撞到一处花坛发生事故,致其四肢瘫痪、一级伤残。李某受伤住院19天花费28万余元。法院在2016年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中确认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超160万元。
2014年10月,李某向武汉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武汉市人社局以李某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暂予中止工伤认定。因某区交通大队只能提供事故证明,无法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只好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3月,李某以某橱柜经营部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李某与某橱柜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应走工伤认定程序予以救济。
2017年,李某再次向武汉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武汉市人社局依旧以李某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武汉市人社局的决定实体内容正确。
2018年,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该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被驳回。法院认为,该起事故无第三方,是李某单方导致的意外事故,不能证明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导致,且李某是在完成送货任务直接返回家中而不是返回工作单位时发生事故,应认定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事故发生原因与工作无关联,故武汉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2019年,李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武汉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湖北省检察院认为,事故发生在返回期间,因工作原因外出的状态还在持续,因此,李某受伤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应认定为工伤。
2019年12月,湖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2020年8月,法院再审维持原判。
经细致复盘、再次审查、研究讨论,湖北省检察院依然坚持抗诉意见。
2020年底,湖北省检察院依法启动跟进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迅速部署,立即组建以厅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并与省市两级检察院再赴实地,通过走访相关部门、现场查看路况环境、与当事人面对面了解情况等方式补充调查。经全面审查,最高检支持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于2021年6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2年4月,最高法采纳了最高检的抗诉意见,作出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武汉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
2022年7月4日,武汉市人社局作出认定李某为工伤的处理决定。
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外出状态还在持续,且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
(来源:每天学一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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