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辞职,不尽善后义务,可能会“吃”上官司,还要赔偿损失。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当事人李某辞职后拒不完成交接工作对公司造成损失,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日,重庆一家科技公司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承担研发工作,合同期限3年,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应当据实赔偿等内容。

2022年2月中旬,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后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随后,科技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向第三方承担了违约责任。

事后,科技公司将李某告上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相应损失,并返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全套研发设计资料。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五中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原告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原告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综合考量李某参与研发和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李某赔偿原告公司损失50000元。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作为合同主体,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才能建立和谐、健康的用工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法律规定,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以利于用人单位开展后续工作。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史大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