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好的电影总是能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2025年春节档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以下简称《哪吒2》)爆火,截至2月13日13:40,电影《哪吒2》总票房(含预售)破98亿元,距离100亿大关仅一步之遥。然而,随着电影热度的持续攀升,吸引了大量观众的同时,盗摄问题也逐渐显现,某些不法分子试图通过传播盗版资源引流和牟利,《哪吒2》电影的盗版链接在网络上传播,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更扰乱了电影市场的秩序。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盗摄?盗摄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在社交平台分享电影片段算盗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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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盗摄?
盗摄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正在热映的电影进行拍照、摄影并将获得的影像通过社交平台进行传播的行为。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在影院中私自拍摄并形成电影资源,向不特定群体传播,这种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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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摄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电影放映过程中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法使用作品等11种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等8种侵权行为的,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并可根据违法经营额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如果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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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平台分享电影片段算盗摄吗?是否侵权呢?
电影作为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盗摄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将盗摄的内容上传社交平台进行分享,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严格来说,观影过程中,拍小视频发朋友圈也属于盗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若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仅是将拍摄的照片或者视频保存在设备上,未通过任何渠道传播,该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或是将拍摄的少量、非关键性的照片、视频等用于评论引用,并未对电影剧情形成实质性替代,该行为亦不会构成侵权。
瀛领律师提醒
虽然合理使用的盗摄行为并未被法律禁止,但从道德角度来说并不值得提倡。电影作为重要的文化娱乐产品,承载着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所有电影创作人的辛苦付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对电影喜爱的心情可以理解,建议通过官方发布的海报、电影画面及视频进行宣传,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影院方面需要加大对盗摄行为的抵制宣传,观众也需从自身做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做到文明观影,坚决抵制盗版电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声明:本文章所涉观点仅用作交流,不作为法律意见或依据。】
撰稿:许巧 律师
审核:邓朝发 律师
图源网络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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