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以自有房产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债务,丙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甲公司以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认为丙公司无权行使抵押权。

双方协商未果,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抵押登记的主要功能是对外公示抵押权的设立,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债权转让后,抵押权的主体发生变化,但抵押权的设立和存续状态并未改变。况且,抵押权并不是独立的物权,是附随于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基于债权转让与抵押权之间主从关系的存在,债权转让时,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债权受让人依法取得抵押权,有权对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本案丙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依法取得抵押权,有权对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人甲公司以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提出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寄语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债权转让时,抵押权自动转移,受让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抵押权。因此,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在债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审查抵押权的存续状态,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