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我们知道,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定工作接受治疗的,原福利待遇不变。
如果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未经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吗?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岳某于2021年3月13日入职,任木工。2021年5月20日,岳某在干活过程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
岳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委、一审法院支持了岳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岳某的停工留薪期未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由,对岳某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主张未予支持。
岳某申请再审。
高院再审认为,二审法院此项判决无法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岳某的各项主张均应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停工留薪期是否应先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劳动者才能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我们检索了各省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后发现,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方式大致有以下四种:
1、由用人单位确认,双方有争议的,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比如,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医疗机构诊断以及“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并将结果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如果对市一级的确认仍然不服,还可以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2、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比如,《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3、用人单位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都有确认的权利
比如,根据《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所受伤害列入“分类目录”的,由用人单位确认,未列入“分类目录”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比如,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如果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则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最终确认。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不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作出确认,该怎么办?
对此,《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对停工留薪期进行确定,则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定。
对于未对此种情形进行规定的省份,劳动者又当如何救济呢?
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停工留薪期存在争议,工伤职工可以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纵观前述规定,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一个结论,法院并无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权力。
因此,在本案中,二审法院以停工留薪期未经确认为由,驳回岳某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主张,实际上是有法可依的。
案例索引:(2024)陕民再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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