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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委托中介公司帮忙联系、安排看房后,最后“绕过”中介公司,客户私下之间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呢?近日,长汀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王某与长汀某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某联系,要求俞某带其看房,事后王某对案涉房屋表示不喜欢,并提出再看其他房屋。但同年11月,王某与案涉房屋的房东邹某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中介公司得知王某的行为后,以王某的行为构成“跳单”为由诉至长汀法院,要求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

法院审理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跳单”,以及王某是否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首先,中介合同系诺成合同。本案中,中介公司已为王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带领看房,故双方虽未口头约定或书面订立中介合同的具体内容,但王某以行动接受了中介公司履行中介合同的部分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订立中介合同的合意。而衡量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跳单”的关键,在于其绕开中介公司与邹某达成交易,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成交机会等条件。根据查明的事实,中介公司并未取得涉案房产中介服务的独家代理权,案涉房产出售消息已在小区业主群里公布,且王某通过同在案涉小区居住的亲戚得知该房源信息。故中介公司仅对王某产生提供看房的服务作用,王某并非是“跳单”行为,不构成违约。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中介公司除了推荐备选房源和带领王某看房之外,并未提供促成合同成立的其他中介服务,故中介公司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鉴于双方已形成中介合同关系,且中介公司确为王某提供了备选房源信息和带领看房服务,付出了劳务,王某应向该公司支付必要费用。

因此,根据该公司带领看房付出的劳务及前期投入等情况,长汀法院依法酌定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必要费用1600元。

法官说法

1、“跳单”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房产交易中认定是否构成“跳单”,关键在于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达成最终交易。若中介仅提供基础带看服务,不一定构成支付中介报酬的充分条件。

2、未促成交易,中介费怎么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遭遇“跳单”,中介如何维权?

实践中确实存在买卖双方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服务,不愿支出高额的中介费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的情形。作为中介,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与委托人就中介服务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对服务内容、佣金条款、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后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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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 钟春玲 -

- 编辑:黄颖娴 -

- 审核:廖腾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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