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口供,要避免自证己罪或自证无罪

刑事诉讼法既是打击惩罚犯罪的法律,又是保护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法律。所以,如果你认为自己被冤枉,被错误地刑事打击了,那么你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就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针对办案机关在开展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时的要求,明确办案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和越线司法。因此,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自由人的宪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他人进行刑事追责。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是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查明犯罪事实包括有罪和无罪的事实,让有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罪的不得受刑事追究。这个根本原则。

但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出现,比如办案机关收集到了无罪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移交审查起诉、审判。如果应当移交未移交,当然可以要求移交。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基本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本质就是取证。其中口供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应当无比重视。

重视口供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类型,共八类,其中最重要一类是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简称“口供”)。为什么这么理解,因为被告人的口供直接关系定罪。虽然刑事诉讼法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仔细想想,之所以如此强调,原因就在于司法实践中这种轻信口供的情况是常见的。首先口供属于直接证据,能够不依托于其他证据而直接证明犯罪事实。其次口供是发掘其他证据的重要线索,从而进一步印证口供以及其他证据内容,证明犯罪。我们讲到这里并不是说不交代案件事实,而是强调要如实客观地交代案件事实。因为如实供述是认定自首的重要条件,如果不如实交代就可能会失去自首这一重要的减轻处罚的情节。

有些人认为自己不知道怎么交代案件事实。我们理解,有这种想法应当就是侥幸心理太重,或者说因顾虑太多而带来的。也有可能是不能正确理解行为性质和犯罪构成,导致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避重就轻或者天真地认为只要零口供就不能定罪等认识造成的。

重视口供不是不说,而是不能编造事实,要如实地说。

避免被诱供

如前所述,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坚定地、如实地讲述客观事实。但是在被讯问时往往会有一些针对特定情节或者内容的发问,要求犯罪嫌疑人解释。对此嫌疑人应当坚持一个基本原则,讲事实但不对行为性质进行评价。请记住:任何人不自证其罪,也不自证无罪。犯罪嫌疑人辩解可以,但其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

避免被诱供本质上是不要轻信某个人或者单位对自己的承诺,无论无罪还是罪轻承诺。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有辩护律师会见,可以咨询律师意见,相对比较容易解决疑惑。但是在职务类犯罪案件中,根据现有规定,留置期间不能接受律师法律服务,这就需要行为人在留置期间有清晰理性的判断。基本原则:切勿着急解释清白。既不自证己罪,也不自证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