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中一方去世,在世一方擅自把房产过户给部分子女,其他子女发现后起诉,过户行为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什么不一样?

先介绍个北京海淀法院的案子,王强与李英夫妇有一儿一女,婚姻期间有一套房登记在李英名下,2021年王强去世没有遗嘱,继承人之间也没分割遗产,2022年李英与儿子签订买卖合同,把房过户给儿子。2023年李英去世,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英与儿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这种案子以前分析过,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婚姻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无特殊约定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共同房产在一方去世后没办继承手续,另一方直接过户给部分子女,属于侵犯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上这两点,法院的认知是统一的,但这种过户是全部无效,还是在世一方的有权处分份额部分有效,无权处分的份额部分无效,在不同案件里结果并不一样。

本案海淀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英和儿子在未对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分割,也没征求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也未经女儿追认,且儿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房款,该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据此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判决的是全部无效,但不久前我介绍过一个安徽的案件,也是父亲先去世未进行遗产分割,母亲把房子通过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女儿,母亲去世后儿子起诉要求确认过户无效。但那案子法院是判决母亲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协议》中涉及处分父亲的部分无效,而不是整体无效。

这两个案子虽然一个案子是买卖协议,另一个是赠与协议,但是签买卖协议的案子并没有真正付款,属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所以两个案子本质是一样的。但判决结果一个是全部无效,一个是部分无效,不同的处理方案,最终各方继承到的份额差别是很大的。大家觉得哪种更合理?

两种判法各有各的道理,从法理角度看,如果原来的共同共有状态,擅自处理行为整体无效的处理方案属于主流观点。所以,夫妻一方去世后,不管在世的一方是太偏心,还是因为有部分子女更孝顺,所以想把房给部分子女,都建议只对自己有权处分的那部分进行处分,可以立遗嘱也可以办理赠与手续。但不建议瞒着其他继承人整体过户。即使能完成过户,如果其他继承人起诉,至少部分份额会被要回,甚至可能全部份额都会要回,还不如只处分自己有权处分的部分更有利于自己倾向的子女!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