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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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猪金算盘金放大镜里面的财产转移
现实中经常存在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要承担哪些责任?债权人应如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中明确:
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明显具有恶意逃债、规避执行的性质,损害债权实现,在合同无效所涉及财产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令第三人在被转移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债权人未受偿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案涉《在建建筑物移转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所涉及财产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如何对第三人担责。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恶意串通签订案涉《在建建筑物移转协议》并实际转让该在建建筑物后,产生了如下结果:某房地产公司取得了原属于某实业公司的在建建筑物并同时获得了其他利益;案涉在建建筑物无法从已建成商品房楼栋区分开来,已无返还可能;因无评估的可能而无法确认其实际价值,导致无折价补偿的现实基础;合同无效后某实业公司也无主张损失赔偿的主观意愿和客观需求,而且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后相应的返还之债务抵销,从而达到即便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但相关财物不予返还的效果;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已确认某实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某建材公司债权从某实业公司处无实现的可能。
根据上述事实,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足以有效保护某建材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
本案中的某房地产公司和某实业公司明知他人债权权益的存在,仍采用签订合同的形式恶意串通逃避债务,造成已经被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的某建材公司债权难以实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二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对某建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当发现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情况时,应收通过调查债务人财产变动记录、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沟通往来证据、相关合同签订背景及履行情况等方面收集证据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转移合同无效,并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财产转移:文字在一排金币和黄金条上,有柱状图和上升曲线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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