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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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
从该条款可知,法律对诉讼请求的增加、反诉及第三人相关请求的提出时间,明确限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但这里仅针对 “增加诉讼请求” 等情形,对于原告调整诉求(非增加情形)及补充证据在庭审辩论结束后的处理,并未直接作出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庭审辩论结束后原告补充证据并调整诉求的情况,并非一概而论地拒绝或接受,而是综合多种因素审慎判断。
一、如果补充的证据与调整后的诉求未实质超出原诉请范围,法院通常倾向于接受并审理。
最高院《河南浙商城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
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意接受浙商公司补充的证据并就其调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作出这样的判断,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一方面,民事诉讼的核心目标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当补充的证据及调整的诉求有助于更全面、准确地呈现案件事实,即便在庭审辩论结束后,接受并审理符合司法公正的追求。
另一方面,若机械地拒绝原告在庭审辩论结束后的合理补充与调整,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完整呈现,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妥善保障,甚至可能引发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重新主张,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
二、如果补充证据或诉求实质超出原诉请范围,法院则可能认定为程序违法。
在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在庭审辩论结束后,突然补充证据并调整诉求,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而原诉讼请求主要围绕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增的合同无效主张属于全新的法律关系与诉求,实质超出了原诉请范围,若继续审理将对被告的诉讼权利造成严重损害,因为被告在之前的庭审准备及辩论中,并未针对合同无效这一主张进行充分准备 。在此情形下,法院若接受并审理,就违反了法定程序。
周军律师提醒,文中最高院案例确认了“庭审后补充证据不违反程序”的裁判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但不同法院对“实质超出原诉请”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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