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团队 王宜宝
在“枫桥经验”创新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我院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实质解纷”实践活动。作为从事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官,我深刻体会到调解不仅是程序性工作,更是融合法理情的社会治理艺术。现结合办案,分项四点体会:
一、 诉前精准甄别,构建调解“分诊图”
交通事故案件具有赔偿项目标准化、责任划分阶梯化的特点。对伤残等级明确、保险齐全的简易案件标注“绿色通道”;对责任争议较大但损失明确的案件纳入“专家会诊”;对涉及多重赔偿主体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专班跟进”。今年以来,通过诉前甄别分流,30%的案件在调解阶段实现案结事了。
二、 证据补充前置,夯实调解“地基时”
针对有的原告因缺乏专业知识导致证据不全的问题,在调解前,由人民调解员、法官助理指导原告补充完善证据,同时,协调保险公司介入固定理赔标准,有力促进案件调解成功率。
三、 全程答疑解惑,搭建信任“连心桥”
调解成败往往系于当事人对程序的信任度。我们在调解案件中将答疑解惑贯穿始终。如在一起未成年人骑摩托车撞人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对原告的十级伤残鉴定报告有异议。通过鉴定所作出情况说明、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及被告自行询问医生,被告仍然对鉴定结果不服,并扬言要上诉信访。因原告提供的病历二维码显示的骨折影像不清晰,我们专门派车安排法警与被告一起去医院的电脑上查阅,并听取医生的解读。通过以上工作,基本打消了被告的疑惑,最后顺利调解结案。
四、 深耕案件细节,善用法律“定盘星”
吃透案情是调解的底气。如在审理一起机动车损失赔偿案件中,通过审理发现涉案交通事故有二次撞击行为。第一次为原告车辆单方撞击高速路护栏事故,第二次为被告车辆撞击原告车辆事故,且两次事故间隔非常短。鉴定意见中难以对第一、二次撞击的车损予以区分。因双方对第一次原告单方事故造车的车损争议较大,案件调解陷入僵局。我们认真研判案件,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正确分析原告第一次单方事故是导致第二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力,原告作出让步,最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调解工作如同修复事故损伤,既需要专业精准的“外科手术”,也需要春风化雨的“中医调理”。今后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在每一个调解环节传递司法温度,让公平正义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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