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宝坻双佳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机薛某在载着经理李爱民等人执行工作任务时,途中为了公司的利益帮经理李爱民殴打讨薪人时持械将劝架的张复生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后张复生将其单位天津宝坻双佳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判决却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后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损害的,由用人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该判显然与《民法典》相悖。
不仅如此,该判还将刑事伤害按“工伤”判赔,且还剥夺了法定的上诉权力,虽然后来在张复生收到判决的15天后法院又出具了一份补正裁定,但裁定只能补正判决笔误,而不能补充判决内容。虽然在张复生收到判决后的第41天,该庭庭长白致远又许诺再给其15天的上诉期,但却没有法律效力。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程序错误判决无效,该判未传证人出庭,也就谈不上对定案证据的质证、认证,而定案证据未经质证,属于严重的程序错误,而该判认为起诉天津宝坻双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属于严重的事实不清及用法错误,至于剥夺上诉权力更是一份违法的判决。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一审判决生效的依据,一是当事人服判没有上诉,二是受到了二审法院的维持,该判显然对这两个生效的依据都不存在,所以依法无效,应当依据新颁布的《民法典》判处双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其员工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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