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20)云2927刑初132号

基本案情

范承科与孔秀琼系夫妻关系,范利清户与范承科户系邻居,因过道素有矛盾。2019年12月11日19时许,孔秀琼与范利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范利清返回家中并将大门关起,在门内继续骂孔秀琼。范承科听见后用脚去踢范利清户的大门,范利清被范承科踢开的大门撞伤。范利清受伤后先后到巍山民康医院、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检查、住院治疗,共住院12天,范利清支付医疗费11690.43元。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范利清头皮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Ⅰ)级。(2)范利清面部、右胸部、左手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续治疗费为3000元至3500元,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45日,范利清支付鉴定费1600元。

法院认为

自诉人范利清指控被告人范承科、孔秀琼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二被告人无罪。在案证据虽不能充分证实二被告人对自诉人直接实施伤害,但在案证据能证实自诉人的损伤与被告人范承科的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要求被告人范承科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过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虽无证据证实,但交通费属必需、合理支出,酌情支持200元。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鉴于自诉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人范承科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被告人承担60%的责任,自诉人承担40%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范承科无罪。

二、被告人孔秀琼无罪。

三、由被告人范承科赔偿范利清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02元。剩余损失由自诉人范利清自行承担。

四、驳回范利清要求孔秀琼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利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执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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