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刑事律师张秀峰刑事辩护研究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为人实施“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且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即构成“污染环境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②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③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结果。

“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 “有毒物质”的认定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