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绝大多数劳动者均知晓无论是劳动者本人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提前通知对方的,否则是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但现实情况是复杂的,也就可能存在不需要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的例外情形,下面对此作介绍,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考。
一、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以上法律条文看,一般情况下,无论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主动离职,大多是需要提前通知对方的。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双方有一定时间进行工作交接、寻找新的工作机会等准备,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特殊情况可不提前通知的例外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首先不需要提前通知的例外情形的权力行使主体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无权行使。其次,不需要提前通知的事项特定: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2、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3、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第三十九条列举的是劳动者存在过错或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劳动者存在上述任一过错或特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法律并未要求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因此,可以理解为劳动者一旦有符合第三十九条例举的6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
然而,虽然第三十九条未要求提前通知,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表明,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有义务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也就是说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在法律层面上同时设定了前置程序,以约束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这一规定并不等同于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
综上,一般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解除方大多需要提前通知对方,但在特殊法定情形下可不提前通知。故而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了解法律有关规定并遵守这些规定,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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