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能否延长试用期?

「法律解答」

不能,有些情况下可以中止试用期

先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可见,现有法律并无延长试用期的规定。鉴于第二款规定明确指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而司法实践中对延长的做法持否定态度,这一点并没有争议。

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请病假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岗的,用人单位能否先行中止试用期,待劳动者返岗后再相应顺延?

对此,有些地方上有明确规定。

江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中止。

在疫情期间,不少地方为了稳定劳动关系避免激化矛盾,司法实践中也逐渐认可这一做法。因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互考察期间。劳动者在此期间请病假,影响到考察目的的实现,故该病假期间可从试用期中扣除,即产生中止的法律效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因新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原定试用期内,不应视为延长了原定的试用期,但扣除受疫情影响期间后实际履行的试用期不能超过原定试用期。

故而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中止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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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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