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七里河区检察院发布一起因“付费遛狗”引发的利用授权权限入户盗窃案。
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卜某同住七里河区某小区。卜某因工作忙,在小区群里发出“我家有小狗,需要遛一下,有偿……”的消息。姚某看到消息后找到卜某表示愿意帮其遛狗,后卜某口头委托姚某长期帮其遛狗,并支付一定报酬。为方便遛狗,卜某将姚某的指纹录入自家智能指纹锁。2024年9月,姚某因生活拮据,趁卜某家中无人时,进入其家,盗窃卜某放在卧室柜子里的黄金戒指、黄金项链、金牌等物品(价值2.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家属赔偿卜某3万元,取得其谅解。七里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表示,“合法进入≠合法行为”,卜某基于信任提供指纹权限仅限“遛狗”用途,姚某擅自利用该权限实施盗窃,虽进入方式合法,但行为本质仍为盗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责任编辑:马和相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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