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先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王某支付的定金十万元整;一周后,刘某又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次日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刘某遂为张某办理了变更登记。现王某起诉要求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例展现了“一房二卖”的典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未进行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没有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出卖人对同一房产签订的多个买卖合同均应视为有效。
在两份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依据债权平等原则,王某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各受让方均有权要求履行合同。《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5条指出:在处理一房多卖的纠纷案件时,若所有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通常应依据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办理情况、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权利保护的优先级。但是,恶意进行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在本案中,张某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房款给李某,并完成了过户登记,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张某已成为该房产的合法所有者。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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