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亲属放弃继承遗产,还能主张责任险赔付的死亡赔偿金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责任保险系针对被保险人对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责任,则保险人此时支付的保险金实为第三者所有的受损财产之价值替换或延续,该保险金应认定为第三者的遗产。

那么,亲属放弃继承遗产,还能主张责任险赔付的死亡赔偿金吗?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吴某隆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等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被保险人就第三者的死亡应当赔偿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系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不属于该第三者的遗产,保险人根据责任保险合同就上述损害支付的保险金,不应认定为该第三者的遗产。

当事人无论是否声明放弃继承遗产,均不影响其以近亲属身份对案涉保险金提出权利主张。

本案焦点是:案涉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能否认定为死者遗产

责任保险中,在第三者因投保范围内的事故死亡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能否认定为该第三者的遗产,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之性质确定,而不能因责任保险归类为财产保险,就简单地一律认定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都属于第三者的遗产。就此分析如下:

第一,如责任保险系针对被保险人对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责任,则保险人此时支付的保险金实为第三者所有的受损财产之价值替换或延续,根据前述分析该保险金应认定为第三者的遗产。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所涉及的赔付,即属于这一情形。

第二,如责任保险系针对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死亡应承担的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责任,则保险人此时支付的保险金实为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的替代形式。该保险金能否认定为第三者的遗产,则应当根据侵权法中的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而定。

首先,关于死亡赔偿金。

侵权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源于受害人之死亡,其本质是对死者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抚恤或赔偿,而非对受害人生命本身的赔偿,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明确认定:“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其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因受害人死亡而获得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自身遭受精神痛苦的赔偿,不应属于受害人的遗产。

再次,关于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安葬受侵害而死亡的自然人的遗体所应支出的费用。该费用既然用于丧葬事宜的支出,自不应再作为死者的遗产。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不应认定为死者的遗产。

据此,就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支付上述死亡赔偿金等责任,保险人根据保险法及责任保险合同向死者近亲属支付的保险金实为上述赔偿项目的替代形式,均不应认定为死者的遗产。

周军律师提醒,保险赔付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属于遗产范畴。当事人即使声明放弃继承遗产,也不影响其以近亲属身份对案涉保险金提出权利主张。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