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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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过程中,因房屋、土地等被征收而产生的补偿利益,可能涉及多个权利人,如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房屋被征收,补偿款或安置房便处于共有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成为此类案件的核心权利。
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具有“请求权”之名,经常有当事人一方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征收补偿利益在征收补偿协议签署后处于权利人共有的状态,与继承开始后遗产处于继承人共有状态具有相似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 25 条中提到,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继承案件中,当遗产未分割时,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共有人随时有权要求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理,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共有人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共有权自征收补偿协议确定时产生,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不应因时间经过而丧失。这是因为共有关系一旦形成,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是持续存在的,分割请求权是共有人实现其对共有物完整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若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导致共有人因超过时效而无法分割共有财产,使得共有关系长期处于不合理的僵持状态,损害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建立在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的物权之上,这与债权请求权有着本质区别。债权请求权是基于合同、侵权等债的关系产生,旨在请求特定相对人为给付行为。而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行使,是为了对共有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共有物权关系进行调整,以明确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具体权利份额。
从权利行使效果看,即便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分割,提出分割请求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在事实上仍然存在,其无需依赖其他共有人的积极配合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对共有物的权益,这与债权请求权中债权人必须依赖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实现权利明显不同。
综上,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应当不适用诉讼时效。
周军律师提醒,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旨在让权利被及时行使,这样社会秩序才得以稳定下来。相反,如果允许权利人“休眠”,那么社会秩序将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显然不符合社会发展和法治精神的要求。因此,即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建议尽早分割,以免日后分割起来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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