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闵行区华漕镇某酒店员工小袁(化名)在宿舍楼后门处不幸身亡,警方初步排除他杀可能。面对独子离世的噩耗,悲痛欲绝的家属提出高额工伤赔偿诉求,但用人单位和公寓管理方均认为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三方矛盾一度陷入僵局。那么,小袁的死亡算不算工伤呢?本期《法律学堂》节目,我们请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宋惠芳为大家讲述了整个调解过程,解读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条款。
突发悲剧引纠纷 赔偿诉求陷僵局
今年大年初一清晨,00后员工小袁被发现在宿舍楼后门死亡,身旁散落着空酒瓶。家属认为其死亡应属工伤,要求酒店及公寓方共同赔偿100余万元。但酒店方表示,小袁系下班后意外身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工伤情形;公寓方也强调宿舍无安全隐患,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三方来到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宋惠芳受理了这起纠纷。宋惠芳认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此,这起意外死亡案例不能认定或视同于工伤。家属要求按工伤死亡标准进行赔偿的诉求并无法律依据,家属应当回归理性,降低诉求;在不属于工伤的前提下,酒店方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也并不存在其他过错,没有侵害劳动者的其他合法劳动权益,因此也不存在其他法定赔偿事由;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公寓方提供的宿舍存在任何安全问题或隐患,因此公寓方也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在调解中,考虑到小袁家的实际困难(小袁母亲急需手术费用、家庭经济拮据),宋惠芳建议酒店方和公寓方分别提高一些“人道主义补偿金额”,得到了双方的认可。最终,小袁家属拿到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的赔偿金,以及酒店方和公寓方总共30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纠纷得到了化解。
为你支招
市民:
今年4月中旬的一个下午,黄某将私家车停放在虹梅路某医院附近的小区固定车位上,被不明人员从医院二楼窗口投掷的碎砖块砸坏了车顶天窗,造成了损失,请问黄某应该向医院索要赔偿吗?
宋惠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本案中,黄某如果能够确定具体行为人,可以让具体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医院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如果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专职调解员 宋惠芳
(点击收听更多精彩内容)
记者:周宇博
图片由AI生成
编辑:俞婧禾(实习)
初审:黄圣源(实习)
复审:石思嘉
终审:徐雷冰
转载请注明来自今日闵行官方微信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