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的影响也是制定辩护方案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影响可以说有好有坏,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利用它。比如说前几年的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那段时间里,我们在办理与黑社会、恶势力相关的刑事辩护案件时,尤其是做无罪辩护,可能就会特别艰难。或许你费了很大的力气,也只是把“黑社会”的帽子摘掉了,但案件中罗列的很多罪名,往往是打不掉的,不知道各位是不是也遇到过这种情况,这其实和当时的形势、政策是直接相关的。

再比如说刑事合规这个问题,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我们能看到,现在各地的刑事合规工作已经都开展起来了,但回想一下去年、前年、大前年的案件,很多案件其实也是符合刑事合规条件的,可当时申请刑事合规的时候,检察院却死活不同意。而到了今年、去年,很多案件在申请刑事合规时,通过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甚至于一些在我们律师看来可能做刑事合规比较困难的案件,秉持着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先去争取试一试,结果有的案件检察院也松口了,上会讨论了,上报之后也获批了,开始进入相关的审查过程。这一点,其实和现在高检院大力推进刑事合规是有直接关系的。

所以我们在制定这样的辩护方案时,肯定要考虑到当前的这种形势和政策的影响,特别是大家要注意,现在经常会几个月就出现一个专项行动,你要对照一下,自己现在接手的案件是不是正好赶在这一波专项行动里面。一般来说,这种专项行动都会有明确的文件,而文件里面有很多内容,是我们在做刑事辩护时可以利用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刑事政策的影响。

除了这些之外,还有一个影响因素,我们称之为其他情况。我们认为,这些其他情况可能更多地出现在一些类似职务犯罪的案件中,这类案件可能会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那么这些影响要不要考虑呢?比如说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委的影响要不要考虑?当然要考虑。我们说,所有的刑事辩护律师,如果在代理职务犯罪案件时,根本不考虑案件调查机关对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影响,只是闷着头完全按照自己的思路去推进,那案件结果很难达到理想状态,不但达不到理想结果,甚至有可能出现帮倒忙,或者让结果加重的情况,这就是我们说要考虑到这个因素影响的原因。但从我们的角度来说,在制定辩护策略时,要考虑的是,既然这种影响客观存在,我们该怎么样把这个影响抵消掉,或者把可能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

我们代理过很多职务犯罪案件,基本上所有家属来沟通时,都会谈到一个问题,说他们在当地打听了,包括找熟人问过,得到的说法都是,监委办理的案件,法院和检察院根本说了不算。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我们对所有案件既不过分乐观,也不过分悲观。并不是说监委办理的案件就一定不能突破,我之前讲过,刑事辩护是没有禁区的,是可以突破的。在我们手上,就有职务犯罪案件最终被判无罪、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在检察院阶段做不起诉处理的情况,这些都是与监委对抗后产生的结果。

只不过这种对抗,不是说辩护人闷着头去对抗,而是要清晰地把握在整个对抗过程中,监委是什么样的心态,检察院是什么样的心态,法院是什么样的心态,要知道在什么情况下监委愿意松手,不再对案件做任何干涉,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和检察院能够有所担当。这其实是一个对心态的把握问题,而这种心态的把握,需要辩护人通过辩护方案的制定、延续以及不断的微调来实现。这就是我们说的刑事辩护是有节奏的。我们有时候会跟委托的家属说,刑事辩护是有节奏的,它不是一蹴而就的。你心里可能迫切希望家人明天就被判无罪,但如果案件刚刚从监委转到检察院,今天去申请取保,明天取保没通过,事情也并不是就结束了。大家可以看到,所有最后被无罪释放的人,哪一个不是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在这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中,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说,要做的就是确保每一步都走得正确。因为我们对抗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关,其中任何一步走错了,都可能是不可逆的,带来的结果也可能是不可逆的。所以这就回到了我们昨天分享的主题,为什么一个刑事辩护案件,无论案件大小,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说,都一定要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辩护方案。有了这个辩护方案,就相当于有了导航,最起码能保证方向不出错,即便过程中遇到一些影响需要绕路,辩护人心里也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