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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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中,“托关系”“走后门” 的非法请托现象时有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非法请托类委托合同因违反国家政策、公序良俗而无效,法院通常判令受托人返还款项,但请托人存在过错的,可能减轻受托人责任。
本案焦点是:非法请托类委托合同无效时,受托人是否应返还款项。
史某某为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在没有能力为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情况下,找到穆某某,许诺如穆某某给其介绍来一名学生就给穆提成10000元,后穆某某又找到邵某某,协商邵某某每介绍一名学生给其提成5000元。
封某某、胡某某请拖后因邵某某、穆某某没有完成委托事项,仅退回41000元,诉请两被告返还收取两原告的费用各40500元,并赔偿损失各5000元,合计91000元。
法院认为,邵某某、穆某某于2004年9月11日为封某某、胡某某出具收条的行为,即表明双方已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邵某某提出该收条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没有证据证实,故原审认定双方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无不当。
邵某某认为现在走后门入学的现象非常普遍,低于入学分数招生在各大学均存在,以此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招生政策,鉴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违反了高校招生必须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因此邵某某关于存在即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邵某某、穆某某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为国家高考政策、制度所允许,但为了追逐高额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而封某某、胡某某因为对犯罪分子的轻信促成了史某某诈骗犯罪行为的得逞,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两被告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对于史某某的补充责任。鉴于两原告在整个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两被告承担责任的数额。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赔偿两原告各35600元,且承担连带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此前法院对非法请托的评价标准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差异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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