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公示栏发布,8月1日,江苏省泰州市轮船运输总公司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类型为“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决定书文号是扬交水执〔2025〕311号。
内容显示,2025年7月16日9时43分,扬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京杭运河扬州城区段江六高速大桥南500米处水域发现江苏省泰州市轮船运输总公司泰轮油111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在船人员为普通船员柏某某)。
对此,扬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因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从轻处罚的条件,对其作出罚款肆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江苏省泰州市轮船运输总公司成立于1979年,法定代表人沈如旺,注册资本1878万元人民币。
图文来源:齐鲁壹点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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