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改编:被“全网最低价”误导的消费者

2020年9月,消费者王某在某宝网店“蓝山数码”(脱敏处理为“A公司”)购买了一台标注“某龙865处理器+赠送1000元话费”的手机,支付价款1199.21元。收货后,王某发现处理器实为低端型号Mediatek MT6763V/CT,话费卡也无法使用。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3597.63元)。

此案中,A公司宣传页面对核心硬件参数和赠品价值作出明确承诺,客服亦确认信息真实性。王某基于对标注信息的信任下单,却收到货不对板的商品。此类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法院的裁判给出了明确答案。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王某货款1199.21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597.63元。

裁判理由

  1. 欺诈行为的认定

    • A公司在宣传页面故意标注虚假处理器型号和话费赠品,掩盖真实情况,导致王某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2.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 王某因商品与宣传严重不符遭受财产损失,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三、法律分析:虚假宣传如何构成欺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欺诈行为的认定需满足三要件:

  1. 主观故意:经营者明知信息虚假仍宣传(如故意将低端处理器标注为高端型号);

  2. 客观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谎称赠品价值、虚构商品功能);

  3. 因果关系:消费者因虚假宣传作出错误购买决定。

例外情形
若宣传语如“销量冠军”“全网最低价”仅为营销噱头,普通消费者可理性辨别(如通过比价排名),则一般不构成欺诈。例如,消费者白某因商家宣传“销量第一”购买手机,法院认为该表述属促销手段,未支持三倍赔偿。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

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适用三倍赔偿需满足:

  1. 主体适格: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王某购买自用手机);

  2. 欺诈成立:经营者对商品核心参数(如性能、质量)作虚假陈述(处理器型号属关键性能指标);

  3. 损害后果:消费者实际收到与宣传不符的商品。

对比案例

  • 构成欺诈:某冰箱宣传“进口压缩机”,实际为国产部件,法院判三倍赔偿;

  • 不构成欺诈:商家宣称“23时前付款当天发货”,因物流延迟未兑现,属履约瑕疵而非欺诈。

五、网店经营者的合规建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示风险防控要点:

  1. 宣传真实性

    • 对商品性能、赠品等关键信息需核实(如取得处理器型号官方认证、话费卡可用性测试);

  2. 证据留存

    • 保存商品宣传页面的原始数据及客服沟通记录,以备诉讼举证;

  3. 责任规避

    • 若标注信息变更(如赠品调整),需在页面显著位置更新并单独告知消费者。

法律依据

  • 《消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最高罚款200万元)。

六、结语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易受虚假宣传侵害。专业的合同纠纷律师可帮助厘清欺诈行为边界,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震慑违法经营者。本案中,法院对A公司的严厉判决彰显了司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也为电商合规敲响警钟。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及实际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法律风险。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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