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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林晓燕与赵春芳曾为甲物业公司同事。2006年5月21日,赵春芳与甲物业公司签订《职工集资建房认购协议书》,认购该公司集资建设的一号房屋一套。

2006年10月18日,林晓燕与赵春芳签订《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约定赵春芳将一号房屋的购买权自愿转让给林晓燕,房屋产权归林晓燕所有;林晓燕支付赵春芳预交款155000元,后续全部房款及税费由林晓燕承担,房屋取得房产证后,赵春芳协助林晓燕办理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林晓燕先后支付了全部房款及税费,2006年11月,赵春芳出具全款收条,并将相关购房手续原件移交林晓燕。2007年3月,开发商将一号房屋交付林晓燕,此后12年间,林晓燕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将房屋出租,承担全部相关费用。2009年,双方另行约定,一号房屋由林晓燕全权占有控制,赵春芳未经林晓燕书面同意不得出卖该房屋。

2019年4月,赵春芳突然联系林晓燕,要求其支付160万元补偿款,遭到林晓燕拒绝。2019年5月31日,周淑芬之子孙浩前来一号房屋撬锁欲抢占,林晓燕配偶报警后得知,赵春芳与其配偶孙伟明,已于2019年5月14日与周淑芬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5月22日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周淑芬名下。

经查,赵春芳与周淑芬曾为街坊,双方子女存在合作关系,周淑芬购房前未实地查看房屋,无法提供合理付款凭证及真实交易依据。林晓燕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结果

确认赵春芳、孙伟明与周淑芬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案诉讼费由赵春芳、孙伟明、周淑芬共同承担。

法院说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争议焦点为三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林晓燕利益的情形,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1. 林晓燕与赵春芳签订的《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林晓燕已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并实际占有、使用一号房屋长达12年,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享有合法权益;

2. 赵春芳、孙伟明与周淑芬就一号房屋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无充分证据佐证双方主张的330万元真实交易价格,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就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达成明确约定;

3. 即使按三被告主张的真实交易价格330万元计算,周淑芬提供的转账凭证仅319.5万元,剩余10.5万元仅有收条无其他佐证,且大部分购房款系在房屋过户后支付,与合同约定及交易常理相悖;

4. 经鉴定,一号房屋在交易时市场价值为481.3万元,无论按网签合同150万元,还是三被告主张的实际支出332.9万余元计算,成交价格均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符合合理交易原则;

5. 周淑芬主张购房前实地看房,但结合相关证据,无法确认房屋租户已全部腾退,其未充分尽到审慎核实义务;且三被告系多年街坊,房屋买卖作为重大财产交易,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流程过于随意,不符合常理。

综上,法院认定赵春芳、孙伟明与周淑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林晓燕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该合同无效。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借名买房、一房二卖、恶意串通等核心冲突点,总结以下办案心得,同时为遭遇同类房产纠纷的当事人提供维权指引:

1. 借名买房需留存完整证据,筑牢维权基础。本案中,当事人林晓燕全程留存了《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房款及税费支付凭证、收条、购房手续原件、房屋租赁协议、相关费用缴纳凭证等,完整证明了“借名买房”的事实、自身实际出资及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状态,这是胜诉的核心关键。实践中,很多借名买房纠纷因证据不全(如无书面协议、出资凭证缺失)导致维权困难,在此提醒当事人,借名买房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妥善留存全部出资、交接、使用相关证据。

2. 恶意串通的认定需紧扣法定要件,精准举证。本案中,我们重点从“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流程不符合常理”“当事人存在特殊关系”“买受人未尽审慎义务”四个角度,梳理举证思路,提交鉴定报告、派出所出警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精准佐证三被告恶意串通的事实,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作为房地产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需精准把握恶意串通的法定要件,针对性挖掘证据,直击案件要害。

3. 一房二卖情形下,实际权利人应及时维权。本案中,赵春芳作为名义房主,擅自处分实际权利人林晓燕的房屋,构成一房二卖,且与周淑芬存在恶意串通。在此提醒,借名买房中,实际权利人发现房屋被擅自出售、过户后,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及时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进一步处置,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拖延导致维权被动。

4. 警惕熟人之间的房产交易陷阱,坚守交易底线。本案中,三被告系街坊关系,以“信任”为由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实则存在恶意串通、低价交易、规避税费等违规情形,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在此提醒,房屋买卖属于重大财产交易,无论是否为熟人,均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价格、付款方式、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同时核实房屋产权状态、实际使用情况,避免因“信任”遭受财产损失。

5. 借名买房存在法律风险,需提前规避。借名买房因产权登记与实际权利分离,容易出现名义房主擅自卖房、抵押、索要补偿等纠纷,建议当事人尽量避免借名买房;若确有必要,除留存完整证据外,可在条件具备时,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消除权利隐患。

作为长期办理房地产纠纷的律师,我们深耕借名买房、一房二卖、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过户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精准梳理案件思路、深挖关键证据、优化辩论策略。若你正遭遇借名买房、一房二卖、恶意串通卖房等房产纠纷,可联系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维权指引,全程护航你的合法房产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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