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登记后,原房屋权利人已丧失在该房屋登记户口的合法依据。公安机关依据当事人申请,在履行调查、公告告知等法定程序后,将原权利人户口迁至其居住地社区家庭户的行政行为,符合《户口登记条例》及地方性户口管理规定,不构成违法。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双重法律架构。房屋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后,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等权利,包括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原房屋权利人在房屋所有权转移后,负有配合迁出户口的附随义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行政机关,依据《户口登记条例》及《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对户口迁移申请具有法定处理职权。

在证据方面,公安机关需证明其已履行受理申请、调查核实房屋权属变更情况、通过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等程序;

原房主若主张行政行为违法,需举证证明公安机关程序存在瑕疵或自身仍具备合法户口登记条件。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原房主迁出户口的期限及违约金;若遭遇原房主拒不迁户,可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处理并可要求房东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