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签下协议,数万元转让费如期支付,谁料想,精心装修的商铺竟早已被法院查封!遭遇“二房东”隐瞒真相,承租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法律如何认定其中的欺诈行为?“买卖不破租赁”在此案中是否能够适用?今天,我们关注一起发生在惠阳区的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看法院如何抽丝剥茧,还原真相。

2021年7月,原告贺某从被告汪某手上租下了一处商铺,商铺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贺某租下的是房屋的二三层。当时双方达成一致后,专门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除了约定转让费用为64000元之外,还约定了房屋二三层的空调、家具等也一并转让。不过汪某并非这处房产的产权所有人,而是一名我们常说的“二房东”。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施威:被告是以承租人身份,将涉案房屋的财产、设备以及空调这些整体打包给原告,然后要原告与房屋的房东,就房屋所有权人,另行再签一个房屋租赁合同。当时转让协议里面约定的是,“原告已充分知悉房屋的具体现状,然后充分知悉相关的法律风险。”

然而,就在原告准备装修营业时,突然收到惠阳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一份通知,通知内容显示,该处房产已被抵押查封,要求贺某搬离。看到这份通知贺某傻了眼,当初白纸黑字签下了《转让协议》,之后也如数支付了转让费,如今刚刚装修好,怎么突然就被要求搬离了呢?在原告贺某看来,当初汪某隐瞒了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实属欺诈。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施威:原告认为被告涉嫌隐瞒转让协议的一些重大事项,要求撤销转让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于是,在这起案件中,贺某的情况是否属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范畴,成为了这起案件的一个焦点问题。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施威: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房产抵押或者是房产被法院拍卖、查封,发生在租赁合同之前,那租赁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了。

法官审理过程中发现,二房东汪某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知道这套房产被查封了,只是没有将这一情况告知原告贺某,而贺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同意租下该场地并进行装修。也就是说,贺某在签订租赁协议时,房屋就处于查封状态,因此并不属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范畴。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施威:我们当时也问了被告,你有没有告诉原告这个情况,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了,他当时说告诉了,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然后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没有告诉他,不然也不会去装修。所以当时我们采信了原告的说法,认定被告他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影响原告做出错误的判断,所以最终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转让协议》,同时要求汪某返还贺某当初支付的转让款六万余元。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施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定要去核实房产的具体情况,权利人是谁、房子有没有涉及到查封或者房子被抵押了,可以去中国执行信息网查询房产有没有被法院执行 。

惠州广电记者:李丹丹、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