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的价值偏好来说,我是死刑废除论者,不赞同立法上保留死刑,尽管废除死刑的立场不再像年轻时那么坚定。同时,我也不赞同网络上“社会问题,死刑起步”的观点,因为重刑主义并非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方,反而会产生严重的副作用。尤其是,易于导致社会治理层面的恶性循环:但凡出现恶性案件,总觉得是处罚不够严厉的缘故。因此,重刑主义的立场天然带有不断加重处罚的内在倾向;到最后,恐怕人们会认为不恢复凌迟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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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立法上选择要保留死刑,那么死刑的适用就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只要存在婚恋关系,一方将另一方杀死,基本上就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这样的政策导向显然存在让人质疑之处。如果只要存在婚恋关系,就基本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那岂不是说对于进入婚恋关系的个体,刑法对其生命权的保护,相较于一般的情形有所降低。这样的降低缺乏合理的法理根据。
在涉及婚恋的情形中,一方将另一方杀死,如果被害人对引发双方矛盾激化有过错的,判决时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有其合理之处。反之,若是被害人毫无过错,加害人在长期的家暴之后进一步将被害人杀死,甚至采取残忍手段杀人,此时以存在婚恋关系为由一律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就并不妥当。婚恋关系本身不能作为刑法中从轻处罚的事由;不然,就会沦为降低对个体正当权益进行刑法保护的遮羞布。
总结一句,在立法保留死刑的情况下,我赞成通过扩大死缓来实质性地限缩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以符合废除或限制死刑的世界潮流。但是,婚恋关系本身不足以成为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事由。杀人案件中,如果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婚恋关系,应当根据杀人手段的残忍程度、死亡结果的出现与否、被害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等,来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得到公平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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