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首席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张明媚 杨阳

工资报酬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但现实中仍有人心存侥幸,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达10余万元!近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22年2月至9月,被告人肖某某在梁子湖区某项目承包了部分工程,组织张某某等8人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肖某某于2023年7月3日联系杜某某等3人到梁子湖区劳动监察大队,通过冒领的方式共领取张某某等8人工资142200元,肖某某与杜某某等三人结算部分报酬后,剩余工钱被肖某某私吞,并未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2024年10月23日,张某某等8人向梁子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被肖某某拖欠工资,调查核实后,梁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肖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在确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肖某某仍拒不支付。

劳动部门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后认为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迅速将其抓获。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想尽办法筹措欠款,积极与张某某等人结算工资,当日,张某某等人收到工资后对肖某某予以谅解。

庭审中,肖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并承诺今后不再拖欠工人工资。综合考虑被告人肖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节,本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肖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宣判后,肖某某表示服判息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提醒,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法定义务,打白条、口头承诺但拖延支付,甚至转移账户资金,可能构成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