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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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推进过程中,确保法律文书准确送达至相关主体至关重要。

如果公司地址变更未登记,法院按营业执照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有效吗?

最高院在《涿州市宜佳旺购物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度银匠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再审案》中明确:

人民法院按受送达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即使签收人非法定代表人,只要邮件被实际签收,即构成有效送达。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能以此否定送达效力。

本案焦点是:法院按营业执照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非法定代表人签收是否有效

据一审法院卷宗记载,一审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通过EMS法院专递向宜佳旺公司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送达地址为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办事处文化广场北侧(宜佳旺购物广场内),签收人为“史书玲”。

一审法院邮寄应诉文书的地址与宜佳旺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住所地一致,宜佳旺公司虽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址并非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地,但其并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一审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送达应诉材料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此规定明确了公司作为受送达人,若未及时履行地址变更告知义务,需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为按营业执照地址寄送法律文书的效力认定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场景下,若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即为送达。

宜佳旺公司主张签收人非法定代表人无效,但法律未限定签收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只要邮件送至法定地址且被签收,即视为有效送达,故法院认定送达程序合法。

周军律师提醒,公司地址变更未登记时,法院按营业执照地址寄送法律文书即使非法人签收也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重视地址变更登记及相关通知义务,避免因地址问题陷入法律困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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