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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舆论关注的“成都男子地铁偷拍案”迎来了二审判决。
当事男子小何在庭审结束后公开表示,两被告女子都已经出庭,相信法院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然而二审判决结果依然维持了一审原判,认为两名女性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小何的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应以侵害人格权为前提,因此对小何主张罗某某、曾某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这起发生于两年前的旧案,时至今日的结果,恐怕很难让小何满意,从网友们的激烈言论中不难看出,舆论对判决结果也不是很认同。
应该说,在这起案件中,当事双方都不算赢家。
小何丢了工作,之后再找新工作也一直不太顺利,两名女子也陷入被网络质疑的漩涡。
在小何看来,他要求两女子及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
然而法院并不这么认为。
争论焦点集中在了两点:
一是小何的“人格权”是否受到了损害?
二是两名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
根据法院调查的结果,罗某某、曾某某确实在车厢内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了质疑。
但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
有网友称,在地铁这种人流量相当大的公共场合,被工作人员和民警约束,难免会遭遇围观,人格受损是必然的。
而调查事实显示,虽然有乘客注意到纠纷发生,但没有证据显示有乘客对何某某进行指责或贬损。
而且在两女子向值班站长及公安民警陈述纠纷情况的过程中,路经行人没有驻足、围观或打听。
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罗某某、曾某某、同车乘客或其他第三方将纠纷照片或视频发送给他人或扩散至网络。
法院认为,此案影响之所以扩大,责任并不在于两名女性被告,反而是小何在网络发布信息所致。
对于第二个焦点,法院的看法是并不构成诬告。
刑法上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从本案来说,两名女子看到小何鞋子上的反光怀疑是偷拍设备,有一定的合理性。
而且事后,两名女子曾三次道歉,且并未继续在网上散播对小何不利的言论,诬告的要件显然未达成。
对此,小何有些不认同。
小何认为,这三次道歉并非出自认错的本意,且没有诚心,自己不能接受。
第一次,民警查清事实,小何认为两女子声音较小,态度不诚恳。
第二次,在二审调解过程中,两女子在媒体公开发布《事件情况说明》,网友认为不直接用“道歉声明”而采用“事件情况说明”的标题,有避重就轻的嫌疑。
第三次的当庭道歉,小何依然表示不接受。
很显然,结合小何最初的诉讼请求,他是认为“在哪里摔倒就要在哪里爬起来”,脸面是在地铁丢的,道歉当然应该是在地铁才行。
对于法院的二审判决,小何也表示未来不会再发布案件相关的视频。
“这件事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现在我也有家庭也有孩子,希望能够尽快回到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去”。
而对于广大的网友们来说,这事可能还要影响很久一段时间,毕竟因为防偷拍导致的纠纷事件已经不是一两起。
如何在个人隐私保护和“过度维权”之间掌握好平衡,这也是当下给广大女性和法律界提出的一道难题。
对此,大家怎么看?
注:本文旨在表达个人观点,提倡大家理性讨论,弘扬社会正能量,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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