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政府大门东侧,发生一起聚众持械涉恶案,后经法医鉴定,被铁管击中头部的受害人张某某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但由于有保护伞,宝坻区公检法均枉法对涉恶犯予以了袒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宝坻区公安局:不仅枉法出具了注明有待检验复查的所谓轻伤鉴定,而且是在一个多月后才对打人凶手薛某刑事拘留,据公安侦察卷记载,有7名证人均指认杨某(女)是本案的组织者,但公安却以“另案处理”为名,对她另案不理枉法保护,仅将薛某一人移送检察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宝坻区检察院案子到了检察院后,明知注明还需检验复查不是最终结论的公安轻伤鉴定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却不仅未重新组织鉴定,也未对组织者杨某进行审查,而仅是将薛某一人按所谓的轻伤结论移送法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宝坻区法院法院在受理后,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仅未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反而又补充了一份没有见到伤者本人,没有进行实际检验,没有鉴定人资质介绍,同时也没有鉴定人签名的枉法轻伤鉴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不仅如此,还未传所有证人到庭参加质证认证,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作出只判薛某一年刑期且还涉嫌是“纸面服刑”的一审判决书。而更令人质疑的是组织者杨某不仅未被追责,反而在判决书中还被认为是所谓的证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综上可见,这是一起长达二十年的宝坻区公检法均应担责的冤假错案,但却为何至今无人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