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是一种“密室犯罪”,除了行受贿双方,很少有第三人在场,犯罪过程中很少留下相关痕迹,实物证据缺乏,从司法实践来看,受贿人的供述对于定案具有重要作用。

所以,在侦办贿赂犯罪案件中,充分发挥讯问的有效作用,重视“心理沟通”讯问法的适用,对于能否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至关重要。

“心理沟通”讯问法,是指在贿赂犯罪案件的讯问过程中,运用心理学原理,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沟通、交流,从心理上强化犯罪嫌疑人的自我悔罪意识,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从而突破其心理防线,增加其供述动力,促使其如实供述的审讯方法。

首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心理变化具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规律一般呈现为试探接触、对抗相持、动摇反复、供述交代四个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过程中的心理大致有八种:畏罪心理、优势心理、侥幸心理、戒备心理、抵触心理、求轻心理、解脱心理、悔罪心理,这八种心理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组合表现。

办案人员就要充分了解其心理,消除其供述障碍,促使犯罪嫌疑人心理转化,尽快如实供述。

其次,了解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因素。

从审讯实践来看,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因素主要有这样几种:

一是心虚不安。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作出与其身份不符、严重违反党纪法规、触犯刑律的行为后,对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具有一定程度甚至明确的认识。这种负面的评价,使其对作案过程印象深刻,内心非常不安,一有风吹草动,惶恐不可终日。

二是求轻心理。职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在不停地思考,自己在哪一方面出了问题,同时对周围的一切都特别在意,据此判断办案机关到底掌握了自己涉嫌犯罪的哪些证据。当他判断检察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必将掌握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就会在趋利避害的心理指引下,选择供述。

三是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对法律存在敬畏之心,即使他们对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是很清楚。而办案人员长期从事侦查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及其心理弱点有着深刻的认识,能够精确选取切入点,予以突破。

因此,重视心理沟通在讯问中的运用,要从不同阶段加强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沟通:

试探接触阶段,不要急于接触案件事实,要讲清办案人员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与其个人没有任何恩怨,表明与其接触是经过长期的调查和慎重考虑的。对抗相持阶段,要阐明国家的反腐败形势,指出任何行为都会留下一定的痕迹。

动摇反复阶段,要讲解法律,通过证据出示、逻辑矛盾、预设前提等方法,进一步击垮其心理防线。

供述交代阶段,要讲明抗拒的后果,指明如实供述是最优选择;着重倾听犯罪嫌疑人讲述,讯问人员不轻易插话。

通过录音固定其供述过程,然后进行笔录固定。

讯问中运用“心理沟通”方法还需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个人形象的树立。办案人员代表着组织和正义,在包括审讯在内的整个办案过程中,都要时刻注意个人形象。语言要义正词严、温文尔雅,举止要不卑不亢、文明规范,为开展各项工作打好基础。

二是模糊语言的运用。开始审讯的时候,办案人员经过前期的初查,已经掌握了一些事实。但这些事实可能是支离破碎的,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可以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心理高度敏感的特点,使用一些模糊语言,旁敲侧击,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威慑。

三是供述内容的核查。由于受记忆模糊等因素的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能与事实不符。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故意张冠李戴、移花接木,设置虚假情节,对办案人员进行试探。对犯罪嫌疑人所有的供述不要轻信,要与其他证据进行核对,做到相互印证。

四是讯问过程的规范。主要包括:言语规范,避免使用简单、粗暴,缺乏理性的语言;行为规范,避免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接触,杜绝刑讯逼供;笔录规范,讯问人员符合法定要求,权利义务告知不能有漏项,签字符合规定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和纸质笔录应内容相符;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期间要求;等等。

来源:检擦日报。作者:刘擎。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