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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据知产力了解,现行的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其2022年4月公布的(法释〔2022〕13号,下称《管辖规定》),于2022年4月印发(法〔2022〕109号)确定的(下称《2022年管辖标准》),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

根据《管辖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次对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的调整,是《管辖规定》公布施行、《2022年管辖标准》印发施行以来最高法作出的首次调整。

附2022年4月公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2〕13号《管辖规定》以及法〔2022〕109号通知确定的《2022年管辖标准》: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25〕16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作了调整。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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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封面制作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