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仓区法院阳平人民法庭在办理民事审理案件与两起执行案件中,发挥基层法庭审执融合优势,通过审执联动互促,高效调解执行一起125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执行立案之前,实现了以执行、执行异议案件促进关联民事审理案件调解并履行,从源头上化解了纠纷。

原告宝鸡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宝鸡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提供担保申请并办理了诉讼保全,但被告宝鸡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诉态度消极、拒不配合。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经调查发现,案件的被告、保全案件的被申请人、另案申请执行异议的申请人均为同一民事主体。即执行案件宝鸡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系阳平人民法庭正在执行的案件。该执行案件因其与案外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而对申请执行人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审理团队经查询最高法案例库,明确债权人有未履行完毕的其他债务时,债权转让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变更执行主体的不予准许,即债权人的债权转让过程中不能有未清偿完毕的债务,否则有转移财产之嫌疑,债权转让不应准许。审理法官立即与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沟通该案例要义,并向申请执行人阐明立场,在清晰的入库案例裁判规则指导下,宝鸡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知悉执行异议被驳回等不利法律后果并权衡利弊之后,为防止自身损失进一步扩大,最终积极配合阳平人民法庭与宝鸡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并自觉履行,在一个月内将125万元履行完毕。

下一步,阳平人民法庭将继续加大审执联动力度,以更加有力有效的举措,切实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实现审执信息共享,促进审执案件联动解纷,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法庭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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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张杨

文稿|杨录海 张思雨

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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