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东吴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康强

‌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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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XXX

‌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被告一‌:众诚汽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被告二‌: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被告三‌:郝建中(武汉大学后勤部副书记)

‌住址‌:XXX

‌身份证号‌:XXX

‌被告四‌:东吴产业集团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众诚汽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对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委托被告二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进行的

医学司法鉴定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

判令被告二(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等虚假信息,在12345公开赔礼道歉,

消除对原告造成的社会影响;

判令被告三(郝建中)证明其

“有人调查康强通过熟人校内开药”言论的真实

判令被告四(东吴产业集团服务有限公司)

对2025年X月X日指使保安强制驱离原告,

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一委托司法鉴定

2025年X月X日,

被告一事后告知原告且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

私自委托对原告伤情进行医学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

鉴定委托需经当事人同意或法院指定,

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鉴定结论无效,

并造成原告精神损害(见证据1:医疗诊断证明)。

二、被告二12345散布虚假信息

2025年X月X日,

东湖法院(2025)鄂XX民初XX号判决书,

被告一应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元,证明原告主张合法。

但被告二自2025年X月起,通过内部文件、

向公安机关控告康强医闹,

“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等不实信息,

武汉大学有人说,

调查康强通过熟人的熟人在校内开药。

调查过了,康强没开药。

整个武汉大学都知道康强骗保,

神经病,跟医导致生打官司。

导致原告社会评价显著降低,

引起精神疾病。

引发群众议论。

(见证据2:证人证言及医疗记录)。

三、被告三虚假陈述

2025年3月底,

原告在武汉大学信访办反映情况时,

被告三作为后勤部副书记,

声称“有人调查康强通过熟人校内开药”。

经查,无开药行为。

(见证据3:信访办在场证明及证人证言)。

四、被告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2025年X月X日,

被告四指使清洁部经理通知保安强行将原告驱离,

办公区域,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见证据4:保安证言及监控录像)。

五、公安机关及行政机关不作为

2025年9月17日,原告六次拨打110报警,

但珞珈山派出所未出具书面回执,

以“名誉纠纷需法院处理”为由推诿法定职责

(见证据5:110报警记录);

武昌区卫健委医政科在初审及终审中均未出庭作证,

被告二法务代表称“是卫健委干的,

又说是人民医院党委干的”,

属于推诿责任(

被告主体不明,证据不足。

见证据6:庭审记录)。

证据清单

东湖法院(2025)鄂XX民初XX号判决书;

医疗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证明精神疾病加重);

武汉大学信访办在场证明(2025年3月,附证人签字);

证人证言(清洁部经理、保安等,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110报警记录(2025年9月17日,可申请法院调取);

监控录像(证明被告四强制驱离行为);

社交媒体截图(证明被告二散布虚假信息)。

优化说明

法律依据强化

明确引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条款,

增强法律说服力。

证据链完善

补充监控录像、社交媒体截图等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程序合法性

强调被告一委托鉴定的程序违法性,避免被对方以“程序瑕疵”抗辩。

诉讼请求细化

将精神损害赔偿与具体侵权行为对应,提高胜诉概率。

风险提示

建议原告委托律师调取110报警记录及监控录像,确保证据合法性。

下一步建议

尽快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防止被告销毁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

联系证人出庭作证,确保证言效力;

准备精神损害赔偿计算依据(如医疗费、误工费、精神痛苦证明等)。

此致

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康强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