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东吴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康强
身份
证号:XXX
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被告一:众诚汽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被告二: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被告三:郝建中(武汉大学后勤部副书记)
住址:XXX
身份证号:XXX
被告四:东吴产业集团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众诚汽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对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委托被告二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进行的
医学司法鉴定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
判令被告二(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等虚假信息,在12345公开赔礼道歉,
消除对原告造成的社会影响;
判令被告三(郝建中)证明其
“有人调查康强通过熟人校内开药”言论的真实
判令被告四(东吴产业集团服务有限公司)
对2025年X月X日指使保安强制驱离原告,
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一委托司法鉴定
2025年X月X日,
被告一事后告知原告且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
私自委托对原告伤情进行医学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
鉴定委托需经当事人同意或法院指定,
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鉴定结论无效,
并造成原告精神损害(见证据1:医疗诊断证明)。
二、被告二12345散布虚假信息
2025年X月X日,
东湖法院(2025)鄂XX民初XX号判决书,
被告一应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元,证明原告主张合法。
但被告二自2025年X月起,通过内部文件、
向公安机关控告康强医闹,
“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等不实信息,
武汉大学有人说,
调查康强通过熟人的熟人在校内开药。
调查过了,康强没开药。
整个武汉大学都知道康强骗保,
神经病,跟医导致生打官司。
导致原告社会评价显著降低,
引起精神疾病。
引发群众议论。
(见证据2:证人证言及医疗记录)。
三、被告三虚假陈述
2025年3月底,
原告在武汉大学信访办反映情况时,
被告三作为后勤部副书记,
声称“有人调查康强通过熟人校内开药”。
经查,无开药行为。
(见证据3:信访办在场证明及证人证言)。
四、被告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2025年X月X日,
被告四指使清洁部经理通知保安强行将原告驱离,
办公区域,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见证据4:保安证言及监控录像)。
五、公安机关及行政机关不作为
2025年9月17日,原告六次拨打110报警,
但珞珈山派出所未出具书面回执,
以“名誉纠纷需法院处理”为由推诿法定职责
(见证据5:110报警记录);
武昌区卫健委医政科在初审及终审中均未出庭作证,
被告二法务代表称“是卫健委干的,
又说是人民医院党委干的”,
属于推诿责任(
被告主体不明,证据不足。
见证据6:庭审记录)。
证据清单
东湖法院(2025)鄂XX民初XX号判决书;
医疗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证明精神疾病加重);
武汉大学信访办在场证明(2025年3月,附证人签字);
证人证言(清洁部经理、保安等,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110报警记录(2025年9月17日,可申请法院调取);
监控录像(证明被告四强制驱离行为);
社交媒体截图(证明被告二散布虚假信息)。
优化说明
法律依据强化
明确引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条款,
增强法律说服力。
证据链完善
补充监控录像、社交媒体截图等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程序合法性
强调被告一委托鉴定的程序违法性,避免被对方以“程序瑕疵”抗辩。
诉讼请求细化
将精神损害赔偿与具体侵权行为对应,提高胜诉概率。
风险提示
建议原告委托律师调取110报警记录及监控录像,确保证据合法性。
下一步建议
尽快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防止被告销毁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
联系证人出庭作证,确保证言效力;
准备精神损害赔偿计算依据(如医疗费、误工费、精神痛苦证明等)。
此致
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康强
2025年10月20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