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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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作为互联网经济的常见模式,通常是用户基于欣赏、认同的自愿消费行为。

那么,如果平台主播骗用户打赏的,构成诈骗罪吗?运营公司能否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袁某斌、徐某等诈骗案》中明确:

直播平台从业者骗取用户打赏构成诈骗罪。但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李某成立某境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从事网络直播业务。2020年6月,袁某在某境公司设立推广部、主播部和运营部,由徐某担任推广部主管、李某担任运营部主管,并招募了一些主播及推广、运营人员。

某境公司负责通过开设视频直播间为主播量身打造固定“人设”、提供固定话术资料,并对推广、运营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推广人员冒用各自对应主播的身份,通过陌陌等社交平台吸引男性客户进行聊天引流,诱导被害人至直播平台观看视频直播,后在推广、运营人员与主播用语音、视频等方式的配合下,与被害人谈感情、搞暧昧或确立虚假恋爱关系,虚构“输了人气PK赛会受惩罚”等事由,并采取由其他推广、运营人员充当“狗托”虚假刷礼物烘托气氛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至案发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7万余元。

2021年3月,徐某、李某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袁某被传唤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李某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赣0102刑初621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袁某某退缴的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72074.56元,其中发还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2589.93元(被害人陈某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9015.39元、被害人段某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993.3元、被害人黄某录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1559.54元、被害人唐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021.7元),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79484.6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袁某、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赣01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被告人袁某、徐某、李某伙同他人采取网络直播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某系坦白,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李某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罚。三人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庭后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某境公司主要以网络直播活动对外实施诈骗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周军律师提醒,直播打赏的自愿性应以 “信息真实” 为前提,从业者通过欺骗手段骗取打赏的将构成诈骗罪。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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