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原告送达《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不应以“收件人付费”的方式送达,被告的送达方式不当,法院予以指正。#政府信息公开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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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原告送达《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不应以“收件人付费”的方式送达,被告的送达方式不当,法院予以指正。#政府信息公开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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