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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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县矿业科技大厦1-2幢102室302室的苍南县海尚渔村酒家实施监督检査,现场在其后厨厨房操作台上发现1瓶味好美牌大蒜粉(蒜头粉)(64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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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苍南县海尚渔村酒家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味好美牌大蒜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扣押的1瓶味好美牌大蒜粉(蒜头粉)(640克);
二、罚款人民币55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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