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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案:法治兴衰与大唐兴亡》
(剖析唐代法律故事,描摹专制皇权时代的法官群像,再现情理法之间的博弈与平衡)

著者:吴鹏

定价:79.00元

出版时间:2025年11月

出版社:山西人民出版社

从书:溯源

书号:978-7-203-13959-1

字数:260千字

页数:356页

◆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解读唐朝法律史的通识作品。作者立足于《资治通鉴》、新旧《唐书》、《唐律疏议》等传世文献,围绕立法、执法与司法三大层面,对唐朝法律史作了生动的梳理。全书分为三篇,即“法治与政治”“公平与公正”“国法与人情”,以孙伏伽、长孙无忌、狄仁杰、徐有功等法律人物以及“谋反案”“复仇案”等典型案件为线索,结合相关政治事件,论述了唐代立法技术在中华法系中的典范地位,展现了唐朝法官面对专制皇权时的执法博弈,以及在司法实践上对情、理、法的平衡把握。本书叙事严谨,行文流畅,有助于读者深入了解唐朝的法律故事。

◆ 作者简介

吴鹏,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博士,文史作家,长期致力于中国古代史尤其是隋唐史、法制史研究,近年来发表学术论文和文史文章200余篇。著有《水运与国运》《盛世前夜:后武则天时代的政治缠斗》《大唐二十一帝》《选贤:〈资治通鉴〉中的用人得失》等。

◆ 名家推荐

大唐帝国不仅开启了中国历史上的全盛时代,更形塑了中古以来的东亚世界格局。律令制度是这一东亚世界的重要元素之一,但其具体是如何运行的,大多数人的印象中恐怕只能想到狄仁杰等有限的由历史人物改编而来的推理小说人物形象。因此,这部由文史作家吴鹏博士带来的《唐案》便是我们了解唐代法律运行具体情况的绝佳读本。该书援引包括《唐律疏议》在内的大量史料,以生动的案例重构唐代司法细节,进而展现了大唐盛世的法制基因与人文温度。

——胡耀飞(中国唐史学会副秘书长)

◆ 图书目录

上篇 法治与政治

法治理念推动初唐政治转型

修撰《唐律疏议》的那些人

长孙无忌的立法与乱法

狄仁杰的真相

武周革命的法治底线捍卫者

封驳——可以判处圣旨无效的行政法规

反腐的法治底线

张鷟和《龙筋凤髓判》

中篇 公平与公正

唐太宗错杀张蕴古与唐代死刑复奏制度

用心存法,无过如戴胄者

持纲不避于权豪

不畏侯卿杖,惟畏尹卿笔

大理丞李日知宽平无冤

持宪无易存诚者

臣是法官,只知有法

下篇 国法与人情

唐太宗录囚三事

崔仁师慎断谋反大案

“形如死灰,心若铁石”的大理卿唐临

谁在祈祷法官永远健康

狄仁杰的遗憾

李杰智断寡妇告子案

白居易和《百道判》

为父母复仇,是杀是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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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专制还是法治

中国古代政治向来被一些西方学者批评为暗黑无边,没有法治,遍地专制,只讲人治。如第一个将古代中国划入专制政体的西方思想家、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在其法学名著《论法的精神》中就明确提出“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

西方学者在对中国一知半解状态下做出的这种片面论断,经由日本传入近代中国后,很快得到了共鸣与支持。当时的中国知识界,经过两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的连续重击,尤其是受甲午战争惨败和八国联军侵华的强烈刺激,惊慌失措之余开始对传统政治进行以全面否定为主要倾向的“反思”。西方学者制造、经由日本学者转销的“中国专制说”乘虚而入,成为沉浸在失败情绪中、面临亡国灭种危机的中国近代学者批判时政和传统的理论武器。

1901年6月10日《国民报》刊载的《说国民》一文指出,“秦汉以来,中国人之屈服于专制者,二千年于兹矣”。梁启超在《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论专制政体有百害于君主而无一利》等文章中,根据孟德斯鸠关于政体的分类等观点,对中国专制政体大加挞伐,“今民间稍有知识者,莫不痛心疾首于专制政体”,“专制政体者,实数千年来破家亡国之总根源也”,将专制归结为中国近代贫穷落后挨打的根本原因。

此后,无论是改良派还是革命派,都一致接受了中国古代政治乃专制体制、皇帝为独裁皇帝的理论观点,并延续至今,成为中国历史的基本宏观理论知识。这一观点严重妨碍了国人对祖国历史的正确了解,甚至无意之中迎合了西方意识形态对中国历史和现实的歪曲、攻击。

西方学者对中国古代专制政体的论断只是一知半解的盲人摸象,并没有以对中国历史的详细考察作为分析基础。中国近代学者接受专制观点有特殊的时代国情在里面,属于在西方船坚炮利重压之下的不自觉在意识形态方面的自我矮化、丑化。今天的我们不能继续将这一错误观点奉为圭臬,而把我们古代历史中优秀的法治传统弃如敝履。如历史学家侯旭东先生在《中国古代专制说的知识考古》一文中所言,“现在亟需摘掉(中国古代专制说)这类先入为主的‘有色眼镜’……逐步提炼和概括出关于中国政体、皇帝与官吏的认识”。

摘掉“有色眼镜”之后,更重要的是到历史实践中找到事实真相。当我们重回唐朝等中国古代历史现场,会发现所谓的专制阴影似乎并不存在,即使有若干时刻的人治乌云来回穿梭游荡,但总体上仍是法治的阳光普照历史天空。

按照当代关于法治内容的区分,法治可以分为立法、执法、司法等内容。当我们进入唐朝的具体政治运作过程中,可以发现唐朝的政治实践在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都散发出强烈的法治光芒。

在立法方面。就历史变革进程而言,盛唐上承魏晋南北朝、隋朝,下启宋元明清,是中国古代社会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转折时期。唐律是盛唐政治、经济、文化在法治方面的集中反映,是中国古代社会从前期向后期转折进程中各项变化和探索的法律体现。

唐律植根于中华法系优秀文化的深厚土壤,又具有典型的世界意义,对亚洲各国古代法典产生了深远影响,陈寅恪先生认为其“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唐律之于亚洲法制史,犹如罗马法之于欧洲法制史。唐律的发达,奠定了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的重要地位。

唐朝立法技术发达。作为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古代法典,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典的典范,可谓中华法系的楷模和代表之作,其由元老重臣领衔统筹、司法官员具体负责、省寺监官员和州县基层官员多方助力的立法模式,确保立法工作体现出朝廷庙堂和民间江湖两个层面的最大公约数,这一模式对今天的立法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对皇帝圣旨进行专门法律审核的封驳制度,确保了以诏书为载体的朝廷各项决策能够大体上朝着比较正确的方向发展,使唐朝的君臣共治模式和政治制度成为中国古代的标杆,也为后世王朝树立了政治文明的典范。唐太宗因错杀法官大理丞张蕴古而完善的死刑复奏,用制度约束君主权力,避免君主因个人喜怒肆意干涉司法,显现出高度的政治理性。

在执法方面。在处理长孙无忌带刀进宫面圣案时,唐太宗发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的法治宣言。唐朝是中国古代宫廷政变最为多发、政治斗争最为激烈的朝代之一,陈寅恪先生有言,“唐代皇位之继承常不固定,当新旧君主接续之交往往有宫廷革命”。法律是政治斗争中审判对手的重要武器,唐朝法官们在审理政治案件时天人交战,面临着法律准绳、事实依据与君主意志之间的平衡考验,断案之时经常受到各方掣肘。狄仁杰、徐有功等法官的法治实践,为宫廷政变的洪流筑起了一道法治堤坝,划出一道法治底线。

在中国古代政治决策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进程中,唐朝是君主从深宫幕后逐渐走向国家政务处理前台的转折时期。面对君主及其亲信干涉司法的行政冲动,孙伏伽、戴胄、韦思谦、李日知、李朝隐、尹思贞、狄兼谟、薛存诚等法官大声疾呼“臣是法官,只知有法”,坚决顶住皇权压力,捍卫法律尊严。而作为《唐律疏议》的领衔立法者,长孙无忌却将法律肆意玩弄于股掌之上,最终被自己一手扭曲的“法律”反噬,受到以法律为名义的严惩。

在司法方面。中国古代法治传统与西方最大的区别,在于法治从来不是简单地把法律条文运用到具体案件中,而是通过法治的力量润物无声地助推政治转型,调解天理人情等社会关系。唐朝开国之初,孙伏伽明确提出以法治实践推动从打天下到治天下的执政转型,以法律信仰凝聚天下人心、树立新政权新朝廷的权威,将法治的意义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唐律讲究礼法结合,奠定了中华法系“以礼入法”的独特精神内涵。纪昀在《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中言,“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唐太宗在“死囚四百来归狱”上的政治表演、崔仁师在审判谋反大案上的反复斟酌、唐临放归囚犯回乡参加春耕生产的悯农意识、张文瓘感动囚犯人心的感情攻势以及陈子昂、张九龄、柳宗元、韩愈、李杰等在儿女为父母报仇、母亲状告儿子案件审理上的辩难讨论,都显示了唐朝法官在执法时对天理、国法、人情动态平衡的关切照顾。

无论是立法技术在中华法系中的典范地位,还是执法过程中法官面对皇权与政治时的执法博弈,抑或是在司法事务上对天理、国法、人情的平衡把握,都显示了唐朝法治在中华法系发展历史进程中的示范意义。

窥唐朝一斑而知中国古代历史全豹,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性法治传统。我们不能因为西方的歪曲和自身曾经的曲折就否定以前的历史真实,想当然地认为一切历史时期都是法治不彰、专制横行的天下乌鸦一般黑。我们现在更需要做的是挖掘出中华传统法治文化的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并在新的历史时期将其发扬光大。

本文节选自吴鹏《唐案:法治兴衰与大唐兴亡》,山西人民出版社2025年11月版。